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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更新日期: 2024-09-29 来源:wwwkaiyu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别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有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一样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依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变更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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