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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济阳】罚款285625元!济阳这家热力公司被处罚

更新日期: 2024-06-09 来源:技术支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态废料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按照类别存储放置,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态废料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Y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内容源自:微济阳)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中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态废料污染防治类序号10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考虑违法事实: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裁量等级为5;涉案固态废料总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裁量等级为4;(微济阳)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内容源自:微济阳)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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