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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油气矿业用地法律(娌规皵鐭挎潈绠$悊鍔炴硶)

更新日期: 2024-04-10 来源:复合式选粉机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如何完善油气矿业用地法律(娌规皵鐭挎潈绠$悊鍔炴硶)

  [摘要]油气矿业用地是土地管理和矿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对油气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涉及油气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细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随着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土地管理、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新的要求,导致我国土地管理和油气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矿地矛盾比较突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

  一方面,我国油气资源归国家所有,油气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土地处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重制度下。传统矿业用地无偿划拨;如果涉及集体土地,就国有了。但目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额有偿出让、集体土地征收受到严格限制的形势下,原有模式已不再适用,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的冲突日益增多。最突出的问题是,采矿权人在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后,难以取得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已承包的集体土地作业区或矿区的土地使用权,从而无法实际行使采矿权。另一方面,由于审批主体不一致、两类资源规划不协调、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独立设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矿业权申请人拿到土地使用权却拿不到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甚至出现部分矿业权申请人先拿到土地使用权,最后却拿不到矿业权的情况,导致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管理混乱。

  由于油田企业油气资源规划与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时限不完全同步,部分新增油气开发项目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油田企业用地指标不足,难以获得所需开采用地。

  根据规定,在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下,矿业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转让,矿业权的流转必然涉及到矿区土地的流转。但是,现有的规定并没有涉及采矿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怎么样处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国有矿山企业使用的土地,大多是通过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但这些土地如何流转,土地收益如何计算,并不明确。

  目前对油气矿业权相邻关系的规定比较薄弱,没有提及油气矿业权能否像土地权利一样设置地役权制度,严重限制了油气矿业权的正常行使。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油田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经常因准入、供水等问题引发纠纷,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还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影响油气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一,英美法系模式。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上规定矿产资源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者当然享有土地所蕴含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采矿权与土地权利并不冲突。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的意愿出售采矿权。

  第二,大陆法系模式。这种模式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规定土地所有者只拥有附着于其土地上的指定矿种或地表矿种,其他矿种全部归国家所有。但采矿权的土地使用优先权适用于重要矿种,即土地所有者必须允许这种采矿权的存在。当一般矿种的采矿权与土地权利发生冲突时,不仅要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还一定要通过设定法定地役权来解决采矿用地问题。

  1.矿区土地准入制度。从生态环境保护、军事战略等角度来看,矿业用地的公权应该受到限制,即什么样的土地,用谁的土地进行什么样的矿业活动,或者禁止什么样的矿业活动。

  2.获得采矿用地的方式。采矿用地能够准确的通过不同的土地用途、不同的权属以及采矿活动的不同内容和目的,以不同的方式获得。一般来说,可大致分为强制开采土地制度和意向开采土地制度。

  3.矿区土地复垦系统。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 ldquo谁破坏谁回收& rdquo原则,并建立了实施这一原则的复垦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了矿区复垦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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