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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更新日期: 2024-02-19 来源:工程案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目前的真实的情况,公司对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如下:

  为更加客观反映个别报表的财务情况,简化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核算流程,公司拟变更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划分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无客观证据说明其发生了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测试后有客观证据说明有几率发生了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将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无客观证据说明其发生了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测试后有客观证据说明有几率发生了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本次对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金额无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依据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中原内配(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实业公司”或“目标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激光公司、郑州实业公司与自然人甄文忠于2022年4月27日签订《增资协议》,自然人甄文忠拟以现金20.41万元认缴郑州实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41万元,激光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激光公司持有郑州实业公司的股权比例由51%下降至49.00%,郑州实业公司不再为激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郑州实业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在董事长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甄文忠与公司、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或别的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甄文忠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19号德威广场26层260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二手车经销;汽车新车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与目标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激光公司97.1667%股权,激光公司持有郑州实业公司51%股权,郑州实业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甄文忠拟以现金出资方式对实业公司做增资,新增注册资本20.41万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20.41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遵循自愿原则经共同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激光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甲方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520.41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20.41万元。

  本次增资由乙方缴纳,具体为:乙方向甲方增资20.41万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后持股票比例为51%。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用以出资的货币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次增资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全体股东应当对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提供必要协助。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各方同意,截至定价基准日(含当日)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全体股东按照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享有。

  各方同意,就定价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不含当日)期间标的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收益和损失,由全体股东按照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1、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目标企业来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目标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等事项。

  2、截至目前,目标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应该支付款往来(含利息),往来余额共计282.75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激光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是基于郑州实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发展的潜在能力和资本运作规划,同时考虑郑州实业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谨慎决策,有利于郑州实业公司健全员工奖励机制。本次增资对郑州实业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

  本次增资完成后,郑州实业公司不再为激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郑州实业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激光公司放弃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提名薛建军先生、黄全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 事一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以及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在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公司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换届选举完成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九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1、 薛建军先生:男,汉族, 1963年生,大学学历,1981年到内配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办公室主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薛建军先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薛建军先生持有公司6,851,875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 2011年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薛建军先生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黄全富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0月生,会计与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证券分析师。1988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

  黄全富先生持有公司1,39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3%。黄全富先生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6)2021年末合伙人数量264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4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8)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审计收费41,725.7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家。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1)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松,2015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9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杜武明,201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8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忻,1999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5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本年审计费用综合考虑具体工作量及市场行情报价水平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2年度审计等法定业务及其它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薛德龙先生、张冬梅女士、王中营先生、党增军先生、刘治军先生、薛亚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仲先生、张兰丁先生、何晓云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9人将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来进行选举。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企业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担任职工代表的人数总计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况。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仲先生、张兰丁先生、何晓云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何晓云女士为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对第九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1、薛德龙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2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改革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家。1968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内配总厂厂办副主任、主任、副厂长、厂长,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薛德龙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中原吉凯恩气缸套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理研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孟州市九顺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原内配集团鼎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ZYNP Group (U.S.A) Inc.唯一董事、北京航天和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薛德龙先生持有公司105,192,72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44%,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薛亚辉先生为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薛德龙先生的配偶的妹妹的儿子,除以上关系外,薛德龙先生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张冬梅女士:女,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11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1982年11月到配件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冬梅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中原吉凯恩气缸套有限公司、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原内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张冬梅女士持有公司26,275,6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6%。张冬梅女士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王中营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8月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2005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MBA,高级工程师,1989年9月到内配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王中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河南中原吉凯恩气缸套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董事、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王中营先生持有公司3,153,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2%,2011年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王中营先生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党增军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9月生,大学学历,1988年到内配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工程办主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党增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党增军先生持有公司6,386,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6%。党增军先生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刘治军先生: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1999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工艺员,技术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营销总监,现任公司公司董事、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刘治军先生持有公司617,7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10%。刘治军先生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薛亚辉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2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第十四届焦作市政协常委。2003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中原吉凯恩总经理秘书、中原吉凯恩商务部副部长、中原吉凯恩总经理助理、中原吉凯恩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原吉凯恩副总经理、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理研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薛亚辉先生持有公司3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5%,薛亚辉先生为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薛德龙先生配偶的妹妹的儿子,除此之外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王仲先生:男,汉族,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1月生,本科学历,一级注册建造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机械工业第三设计院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处长,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副院长;现任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原内配独立董事。

  王仲先生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仲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张兰丁先生: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巴黎HEC Paris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上海青馨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奥迪玛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矽亚投资 CEO、宁波通商银行监事、飞科电器独立董事、中颖电子独立董事、正海生物独立董事、中原内配独立董事。

  张兰丁先生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张兰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何晓云女士:女,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7月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何晓云女士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龙宇燃油独立董事、中原内配独立董事。

  何晓云女士与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何晓云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都同意选举崔世菊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崔世菊女士将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一致。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崔世菊,女,汉族,1968年5月生,本科学历,1988年7月到内配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党办副主任、本公司综合办副主任、职工监事、企管部副部长、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截止本公告日,崔世菊持有本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8%。

  崔世菊女士与本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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